厦门市出台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高质量发展推动“双千亿”工作的实施意见》,促进厦门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文发办根据《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补充规定》等规定,修订出台了《厦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助力新时代我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重点扶持范围扩大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有原来的11项调整为13项,具体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骨干文化改革发展项目建设;重点文化改革发展项目建设;公共技术和服务平台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培育新兴文化产业业态;对外文化贸易和重大展会活动;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影视等文化内容产业原创项目;国际、国内重要文化产业奖项表彰;市属改制文化经营性单位补充注册资本金、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法律咨询、产业发展等相关支出。
二、项目补助内容更全面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助、以奖代补和补充国家资本金等方式。其中项目补助新增对展会、文化企业兼并重组等项目的支持。展会达到规模要求,可申请场地租金补助以及参展企业展位费、布展费、承办费补助;文化企业兼并重组所发生的评估、审计等前期费用,可按办法规定申请补助。
三、以奖代补向影视产业倾斜
以奖代补由原有的7条调整新增到16条,主要集中在鼓励影视产业发展方面,涵盖影视企业、影视作品、影视技术、影视专业人才等。影视产业园区被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200万元或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全国常设性影视类奖项的,最高奖励300万元;对影视专业人才,可按个人所得税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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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