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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线约束”转“先进带动”,环保专项力促环境质量提升

  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污染减排,改善环境质量,厦门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修订了《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近日正式印发执行。 

  原《办法》自2011年实施以来,补助各类大气、水污染治理、污染减排、重金属专项治理、畜禽养殖治理、清洁生产和环保能力建设等项目共206个,合计补助达2亿元,为促进厦门市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党中央、国务院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面对“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通过修订《办法》,突出扶持政策的精准性和针对性,并提高政策扶持标准,进一步促进环境质量水平提升。

  一是加大扶持力度,引入“领跑者”制度。对一般性企业污染治理项目给予投资额30%的补助,最高扶持金额由20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在提高一般性污染治理项目扶持上限的基础上,新办法还引入“领跑者”制度,对于污染物排放低于执行标准50%的污染治理项目补助标准由30%提高至50%,最高补助可达500万元。通过提高补助标准,鼓励污染治理从“底线约束”向“底线约束”与“先进带动”并重转变。

  二是细化资金扶持范围。修订后《办法》将资金扶持范围划分为污染治理、清洁生产和生态环保能力建设三大类,并将第三方环保服务项目纳入扶持范围,范围覆盖面更广,划分界限更清晰。

  三是简化申报审查程序。修订后《办法》对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查程序进行梳理和优化,由原先7道环节简化为3道环节,减轻企业申报负担,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四是完善项目跟踪和监督制度。建立项目储备库,及时掌握项目进展,并尝试试行“第三方环境监理制度”,通过第三方监督,加强对污染治理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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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