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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采购办出台文件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招标实施

  厦门市财政局采购办结合政府采购专项治理工作(2013-2014),参照省里和其他城市的做法,充分听取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意见,对2011年版市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指引及招标实施指引出台补充通知。

  一是加强招标文件编制管理。包括:除医疗设备、器械和电梯外,其它货物的招标文件不得设定产品彩页、技术条款等方面的材料必须加盖生产制造商或代理商公章等限定性条款;医疗器械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供应商需按规定提供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未提供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要求,作无效投标处理;与本项目无实质性关系的资质证书、评奖等内容不得作为该项目的评分因素;需现场演示、测试投标产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演示、测试的具体标准、方法及提供演示的条件,并在评标阶段完成;不得在签订合同前要求再次演示、测试产品,并以此作为是否签订合同的依据;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明确无效投标及废标的具体条款,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表》中集中列示无效投标及废标具体条款的对应序号;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技术和商务要求,必须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招标文件不得将注册资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数等作为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如供应商是以联合体投标的,该项目涉及资质要求的内容应由联合体中具有该资质的供应商承担。

  二是加强投标行为管理。包括: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包的投标;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约定中标人、协商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的,将被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并作无效投标处理;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该投标人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三是样品评分采购评暗标方式,隐去投标供应商名称、制造商名称、品牌型号等可能泄露供应商信息的标志、符号等,采用编号进行评审。

  文件自2014年起执行。采购办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厦门市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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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