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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在全国率先作出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授权和自治区人大、政府立法计划,自治区财政厅提前谋划、积极推进,会同宁夏税务局研究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在征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司法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的意见的同时,还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2021年4月30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研究,形成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草案)》。

  5月11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明确我区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保持我区现行契税税制框架基本不变,同时还对政府征收、征用土地、房屋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权属的契税免征减征办法予以明确。

  《宁夏回族自治区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为全国第一个省份根据《契税法》授权作出的立法事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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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