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财政积极落实各项金融鼓励政策支持和引导企业发展
一是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对非公有制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等按其发行额度给予2%的贴息。
二是对2014年至2016年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和15万元的经费扶持,积极助推企业挂牌。
三是从2015年开始,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的前3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对在境外上市的前3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
四是对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每年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是对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金融机构,财政部门按照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六是对引进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发起组建村镇银行的,对其正式开业后,除落实按购置办公营业房买价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外,由自治区财政给予50万元开办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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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