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乡村振兴省级帮扶资金将直接下达到县
近日,广东省印发《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帮扶资金重点用于解决乡村振兴的短板弱项和群众急难愁盼的实际问题,确保镇村群众直接受益。
属地乡镇政府是直接责任主体。《办法》明确,省级帮扶资金直接分配到属地县(市、区,含财政省直管县,下同)。各级帮扶资金的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由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统筹研究制定,提供省财政厅下达。珠三角帮扶市、被帮扶市应在每年度本级财政预算通过后的30日内,将本级应承担的帮扶资金分别拨付到被帮扶市及属地县(市、区)。被帮扶市在收到各级帮扶资金后,应在30日内全部拨付到属地县(市、区)。
《办法》规定,地县(市、区)政府是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从本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帮镇扶村项目,自主确定安排各镇、各项目的资金额度;属地乡镇政府是帮扶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
适当安排资金补充工作队经费。《办法》提出,帮扶资金可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积极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同时,鼓励帮扶资金实施项目积极推行以工代赈方式,优先吸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其他农村低收入群体参与工程建设。
各级帮扶资金列出的使用清单,主要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发展富民兴村产业、提升镇村公共基础设施水平、提升镇域公共服务能力及提升党建促乡村振兴水平等方面支出。为此,《办法》对帮扶资金不得用于的支出和项目作出了明确界定。
此外,根据《办法》,属地县可在帮扶资金中,适当安排部分作为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工作经费的补充,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财政安排到该镇帮扶资金的1%。
帮扶工作纳入各地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办法》要求,省级、珠三角帮扶市、被帮扶市要将应承担的帮扶资金列入本级预算,确保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到位。其中,珠三角各帮扶市所需承担的资金按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明确的帮扶资金筹集任务确定,鼓励各帮扶市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增加帮扶资金投入。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要布置资金使用单位对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单位自评,并会同财政部门开展区域绩效自评。同时,有关部门将组织对各地驻镇帮镇扶村工作开展情况实施考核验收,考核情况纳入省对各地区乡村振兴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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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11月19日